2017貴州遵義市事業(yè)單位招聘面試實施細則通知
第七章 面試紀律
第二十六條 面試考官及工作人員進入考場后,須將攜帶的手機等通訊設備關閉,交由考場監(jiān)督人員保管,待本場面試工作結束,再交還本人。面試期間,考官及場內工作人員不得與外界發(fā)生任何聯(lián)系。
考生進入候考室后,須及時將攜帶的手機等所有通訊設備關閉貼上姓名標簽后交候考室工作人員統(tǒng)一轉至候分室,面試結束,由候分室工作人員將通訊設備交還考生。
第二十七條 禁止面試考官、工作人員、考生等人員將面試題本等資料帶離考場。
第二十八條 面試考官、工作人員凡與考生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須實行回避。
第二十九條 對評分有失公平公正的,人社部門應及時會同紀檢監(jiān)察部門宣布面試成績無效,重新組織面試。
第三十條 對違反面試紀律的考生,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面試資格或禁考三年(事業(yè)單位招聘)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操作規(guī)則,有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面試考官、工作人員、考生,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面試工作結束后,面試方案、面試題本、評分記錄等資料,由人社部門或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 各縣(區(qū)、市)人社部門或招聘單位主管部門、市直各招聘單位在每次面試之前,均應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參照本細則制定公開招聘面試操作規(guī)程或工作方案。
第三十四條 若上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出臺有關規(guī)定,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遵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遵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關于印發(fā)《遵義市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面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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